1、意向受讓方應于項目掛牌截止日16:30前向交易所提交受讓申請資料并交納保證金80萬元。
2、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掛牌公告期間有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
3、意向受讓方在參與項目報名時,須同時提交《建筑拆除施工方案》。
4、轉讓標的資產以現狀移交,不因此影響最終成交價格。意向受讓方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資產狀況、項目公告和相關文件資料所披露的內容及相關交易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資產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的現狀及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為由拒絕簽訂《交易合同》、拒付價款或提出質疑、要求補償,否則視為違約。
5、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其交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
6、意向受讓方在被確認為最終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最終受讓方若在5個工作日內不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視為違約。
7、最終受讓方應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服務費一并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賬戶。最終受讓方未按《交易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交納上述款項的,視為違約。
8、最終受讓方需自行提取標的資產,應在《交易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標的資產全部地上建筑以及地下地基的拆除工作,以及建筑垃圾清理運輸工作,轉讓方給予必要配合。標的資產移交過程中所產生的拆除、裝卸、運輸、人工、垃圾清運等費用由最終受讓方負擔。
9、標的資產移交清運涉及切割、拆解等工程,需經轉讓方同意后方可實施。最終受讓方承諾按照相關施工規范要求,盡到安全施工義務,處置資產周邊硬件設施不受損害。施工過程中發生損壞其他建筑物、設備或侵害轉讓方權益的情況,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最終受讓方在拆解清運資產時,必須服從轉讓方關于安全、環保等方面的管理。前述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由最終受讓方負責。
10、最終受讓方完成標的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清運等工作,經轉讓方驗收并出具相應文件后,交易所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至最終受讓方賬戶。
11、因最終受讓方原因,超過《交易合同》約定期限仍未完成標的資產的拆除、清理運輸等工作,轉讓方有權按比例扣除履約保證金。
12、資產以現場實際交付數量為準,現場雜質由最終受讓方自行清理。
13、本項目不允許聯合受讓。
14、轉讓方不開具發票。 |